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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刑初字第001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董彦军、魏某、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彦军,魏某,冯某某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三刑初字第00167号公诉机关三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彦军,男,村民。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魏某,男,村民。2014年11月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11月2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被告人冯某某,男,村民。2014年7月16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三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8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三原县看守所。2014年10月23日被取保候审。三原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诉刑诉(2014)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彦军、魏某、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原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林黎明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彦军、魏某、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9日23时许,三原县丹尼尔商城知足堂足浴店老板董彦军、冯某某、魏某等人在三原县丹尼尔商城知足堂足浴店,因怀疑足浴店雇用人员何某某贪污营业款。董彦军、冯某某、魏某等人打电话纠集任某(在逃)、强某(另案)、段某某(在逃)、杨某(在逃)等多人用砍刀、洋镐把将何某某打伤。因害怕再次被打,何某某便交出自己的银行卡给董彦军等人,并提供了假密码,后被胁迫说出其银行卡真密码。被告人董彦军伙同任某等在苍南路陕西信合ATM机上从何某某银行卡中转走现金49000元,另从何某某处取走1000元现金,共计人民币50000元,被三被告人非法占为己有。经鉴定何某某伤情属轻微伤。另查明,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退回赃款50000元,于同案强某共同赔偿被害人损失2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董彦军2010年3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上述事实三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报案材料、被害人陈述、证人周某、吴某、高某某、张某的证言、被害人何某某的诊断证明、被害人何某某、被告人董彦军银行卡明细、董彦军刑事判决书、暂扣赃款凭证、被告人委托人领条、辨认笔录及照片、被害人伤情检查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在逃人员信息、领条及谅解书、抓获魏某的说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彦军、魏某、冯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被害人私自占有其足浴店营业收入为由,敲诈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4条之规定,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三被告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在犯罪中被告人董彦军因被害人不承认占有足浴店营业款的事实而殴打被害人并转走被害人银行卡上现金,被告人魏某打电话叫他人助威,被告人冯某某用语言威胁被害人,三人的行为均积极主动,作用相当,故不分主从犯。被告人董彦军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三被告人在到案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三被告人积极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魏某、冯某某在所居住地社区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对二被告人可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董彦军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0一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二0一七年九月十五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被告人魏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被告人冯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限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已缴纳)。作案工具手机三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唐 香审 判 员  崔 瑾人民陪审员  王彩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丁 宁所引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