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0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魏孝洪与谢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陵民一初字第03008号原告魏孝洪,男,汉族,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委托代理人魏胜囡,女,汉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被告谢定国,男,汉族,户籍浙江省永嘉县,现住沈阳市浑南新区。原告魏孝洪与被告谢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程世刚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王娜,人民陪审员李洪侠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孝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40元,减半收取3170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程世刚审 判 员 王 娜人民陪审员 李洪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白丽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