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拉监刑执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多罗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多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拉监刑执字第40号罪犯多罗,男,1978年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改则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9日作出(2010)改刑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非法捕杀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09年12月12日至2017年12月11日止),于2010年3月18日交付执行。本院于2012年1月18日作出(2012)拉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多罗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6年12月11日止)。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571号刑事裁定书,准予对罪犯多罗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12月11日止)。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5年1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多罗准予减刑九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3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次 央审判员 尼玛央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