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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民初字第16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林志法与张杰中、温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志法,张杰中,温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1622号原告林志法,男,1981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张杰中,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被告温春红,女,198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林志法与被告张杰中、温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林志法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志法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林志法负担。审判员  柳云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顺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