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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重庆福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郑远渝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福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郑远渝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重庆福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216号7幢33号,组织机构代码06619434-6。法定代表人王吉山,经理。被告郑远渝,男,汉族,1952年10月7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福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郑远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福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郑远渝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重庆福洋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元甲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