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郭曼谷与杨清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曼谷,杨清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襄城执字第00069-1号申请执行人郭曼谷。被执行人杨清军。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襄城民一初字第00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杨清军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杨清军的银行存款42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其他财产及收入(含房屋、车辆、设备、公司股权、债券、股票、基金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茂玉审判员 雷清华审判员 熊世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吕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