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与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半商初字第44号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里洋路8号(杭州三里洋钢材市场b区5号楼二楼5208号)。法定代表人:王家国。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锡根、胡家奇,浙江西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269号。法定代表人:刘宝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150元,由原告杭州鑫来钢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姜新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施水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