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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金刑执字第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郑春青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浙金刑执字第370号罪犯郑春青,浙江省武义县人,现在浙江省金华监狱服刑。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8日作出(2010)金武刑初字第29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郑春青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一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浙江省金华监狱于2014年12月3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俊出庭履行职务,执行机关浙江省金华监狱指派民警郦胜军作为提请人出庭执行职务,罪犯郑春青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郑春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悔改表现突出。庭审中,罪犯郑春青对执行机关出具的减刑建议书所认定的事实、证据均无异议。出庭检察员认为,根据罪犯郑春青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对其提请减刑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提请程序合法,对浙江省金华监狱的提请意见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春青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已主动退出全部赃款,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2年获监狱年度记功,2013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郑春青在服刑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春青准予减刑一年(刑期自2010年04月18日起至2022年7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益平审 判 员  赵绍庆人民陪审员  余腾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徐艳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