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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假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田野不予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野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假字第42号罪犯田野,男,1993年3月23日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人,小学毕业,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宽刑初字第4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2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峰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刑罚科张绍旺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田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认为罪犯田野端正改造态度,劳动中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予以假释,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1年10月至2012年6月间,该犯伙同他人在长岭县、长春市宽城区入室盗窃三起,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14442元。该犯家属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该犯现在吉林省长春北郊监狱九监区参加生产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08分。已执行财产刑人民币5000元,狱内月均消费人民币807.89元。该罪犯21岁,其父亲田会博保障其生活。经长岭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行政机关评估,同意社区矫正。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该犯伙同他人多次盗窃,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野不予假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伟代理审判员 徐 俊代理审判员 杨 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庆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