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吕兆天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兆天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徐刑初字第11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兆天。辩护人徐月英,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诉刑诉(201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兆天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戴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兆天及其辩护人徐月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0月间,被告人吕兆天流窜至本市徐汇、普陀、嘉定等区域居民小区,通过翻窗入户的方式行窃,共窃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吕兆天潜入被害人毛某某位于本市嘉定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住处,窃得女包一只,内有人民币500余元、公交卡一张等财物。2、2014年10月12日凌晨,被告人吕兆天潜入被害人周某某位于本市嘉定区某镇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住处,窃得男包一只,内有人民币200余元、建设银行借记卡一张、交通卡一张等财物。3、2014年10月13日晚至15日期间,被告人吕兆天潜入被害人杨某某位于本市徐汇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5,700余元、交通卡一张(价值人民币483元)等财物。4、2014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吕兆天潜入被害人毛某位于本市普陀区某路某弄某号某室的住处,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余元、卡西欧牌EX-TR200型数码相机一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466元)、交通卡一张(价值人民币27元)等财物。2014年10月23日,民警至本市闵行区某路某村某组某号某幢某室抓获被告人吕兆天,并当场起获部分涉案赃物。到案后,被告人吕兆天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并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不掌握的第1、2、4节盗窃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吕兆天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吕兆天的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吕兆天系累犯,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被告人吕兆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犯罪事实,不仅有被害人杨某某、毛某、毛某某、周某某等人的陈述,而且有物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证据登记表、物证检验报告、鉴定书、收据复印件、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发还清单、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价格鉴定结论书及被告人吕兆天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兆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万余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经查,被告人吕兆天系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吕兆天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部分赃物已被追缴,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兆天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0月23日起至2015年12月22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二、已被追缴的赃物予以发还被害人,不足部分责令被告人予以赔偿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朱锡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杨莉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