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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铁执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包头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头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铁路运输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铁执字第2-1号申请执行人:包头市物资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物资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学良,物资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永峰,包头市148指挥协调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内蒙古呼铁伊东储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伊东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德富,伊东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物资公司与被执行人伊东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伊东公司在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伊东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市巴彦塔拉支行账户存款418100.00元划拨至本院账户。户名:包头铁路运输法院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开户行:工行包头广鑫支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志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