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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刑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李某甲、李某乙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

案由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初字第38号公诉机关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甲,原系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瑶坪村三组村小组长,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临川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乙,系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瑶坪村三组村会计,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临川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丙,系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瑶坪村三组村妇主任,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2014年9月23日,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被抚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日被临川区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1月9日被临川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由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月9日以临检公刑诉(2014)38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2015年2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今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临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控,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第三组(下称瑶坪三组)有块集体所有制土地(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性质),四址为东至昌富加油站挡墙、南至文昌大道扩道挡土墙、西至瑶坪三组水泥路、北至曾国强住房,总面积为0.0945公顷(合1.4175亩)。2013年11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下,组织召开瑶坪三组全体村民大会,决定以竞标转让的方式出让该块土地所有权。李某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方案规定参加竞标人应在竞标前带好30万元现金作为竞标保证金,方可有权竞标。竞标时间为2013年11月8日上午在黎某家进行。期间,参加竞标的16位村民将竞标保证金打入李某丙的银行帐户。2013年11月8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再次组织村民在李某乙家中召开竞拍大会,对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进行拍卖。最终,李某丁以人民币456万元的价格拍得该块土地的使用权。2013年11月11日李某丁付清456万元土地转让费后,同日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代表瑶坪三组与李某丁签订《土地转让协议》,将涉案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李某丁建房。出让土地使用权所得赃款被分发给瑶坪三组全体村民,李某甲、李某乙均分得赃款2万元、李某丙分得赃款1.6万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主动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据以指控的证据有:1、书证;2、证人占某、甘某、杜某甲、李某丁等人的证言;3、鉴定意见;4、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的供述和辩解。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未经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擅自将集体所有的土地出转给他人,牟取非法利益456万元人民币利益,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表示认罪服法,请法院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甲于2003年11月至2013年11月25日任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瑶坪村三组组长;被告人李某乙自1995年10月任瑶坪三组会计至今;被告人李某丙自1995年6月任瑶坪三组妇女主任至今。因抚州市政府扩宽文昌大道,瑶坪三组剩下昌富加油站旁边0.0945公顷空地。2013年11月4日瑶坪三组全体村民经集体表决,同意公开竞价转让本村水泥路以东、村民曾国强建房以南、昌富加油站以西、文昌大桥西段扩建地块以北的空地。并贴出公告要拍卖该空地。被告人李某乙根据村民的意见制作了拍卖该块土地的具体实施方案,决定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召开竞拍大会,非农户口的李某丁按照要求缴纳了30万元的保证金至被告人李某丙账上欲参与拍卖。2013年11月8日,在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批准下,以时任村长的李某甲、村小组妇女主任李某丙、村小组会计李某乙为代表,在被告人李某乙家院子里召集全体村民对该块土地竞价拍卖。其中16名村民参与竞价,最后由李某丁以456万元高价竞得。李某丁竞得该块土地后,将土地转让金分五次转入妇女主任李某丙农商银行及黎某工商银行帐户上。2013年11月11日,由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乙为代表,以瑶坪三组名义与李某丁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协议转让土地面积945平方米,土地转让价格456万元。后李某丁将456万元土地转让款转至李某丙和黎某两人帐上,以黎某等10余位社员代表将456万元土地转让多分发至本村村民手中。其中,被告人李某甲分得2万元,李某丙分得1.6万元,李某乙分得2万元。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丽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认定上述事实,由公诉方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如下:一、物证、书证(1)、抚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归案说明一份证实,2014年9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丽娇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2)、瑶坪三组村小组会议记录证实,2013年11月4日在本组大路口召开三组全体村民,会议就三组现有一块座落在加油站西侧约1.2亩的土地作如何安排。会议通过全体村民讨论,同意对本组村民竞标转让。2013年11月8日在瑶坪三组召开全体村民大会对涉案土地进行拍卖的情况记录。(3)、土地转让协议证实,出转方为瑶坪村三组,承接方为李某丁。甲方代表签名为李某甲、李某乙、李丽娇,乙方签名为李某丁。转让的标的物为座落在昌富加油站西侧的一块土地,标的物的价款为456万元。(4)、临川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专用收款收据证实,收款单位为瑶坪村三组,交款人为李某丁,收费项目系土地转让费,金额为456万元。(5)、土地补偿协议书一份证实,甲方为抚州市国土资源局直属分局,乙方为临川区文昌街办瑶坪村委会三组。甲方代表为郑东锋,乙方代表为饶湘华。标的物价值为8.24万元。(6)、甘某付款凭证复印件一份证实,其支付了部分转让款。(7)、黎某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实,其收到了部分转让款。(8)、抚州市公安局文昌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信息证实,李某乙系1964年1月8日出生;李某丙系1964年11月25日出生;李某甲系1957年5月17日出生。该三被告人犯罪时系完全刑事责任人。(9)、抚州市金土勘测规划设计中心出具的《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证实,涉案土地面积S=0.0945公顷(合1.4175亩)(10)、抚州市国土资源局文昌国土资源所出具的《关于临川区文昌街办瑶坪第三组非法转让的证明》证实,瑶坪三组非法转让东至昌富加油站挡墙、南至文昌大道扩道挡土墙、西至瑶坪三组水泥路,北至曾国强住房的土地,经比对核实临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此地块符合临川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集体土地中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11)、抚州市临川区文昌街道办事处瑶坪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任职证明一份证实,被告人李某甲于2003年11月至2013年11月25日任瑶平三组组长;李某乙自1995年10月任瑶坪三组会计至今;李某丙自1995年6月任瑶坪三组妇女主任。二、证人证言(1)、证人占某的证言证实,2013年10月份左右瑶坪三组贴出公告要拍卖昌富加油站旁边的空地,他女婿李某丁就想参加拍卖,李某丁就跟甘志猛谈好一起合伙凑钱云买块地。2013年11月7日,他就转帐了30万元参加拍卖的保证金到李某丙的农商银行帐户上。2013年11月11日,李某丁打电话给说他以456万元的价钱买到了这块地,之后三天内他和甘志猛的父亲甘某就转了426万元到李某丙和黎某的帐户。他总共转帐了96万元,其中就是3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到李某丙的农商银行帐户上,还有20万元转帐到黎某的工商银行帐户,剩下的46万元也是转帐到黎某的工商银行帐户。甘某总共转帐了360万元,都是转帐到李某丙的农商银行帐户和黎某的工商银行帐户。瑶坪三组的组长李某甲、会计李某乙、妇女主任李某丙三人组织拍卖土地,瑶坪本组每户有一个代表参加拍卖。这块土地的拍卖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2013年11月11日合同的出让方是瑶坪三组,由代表李某甲、李某乙和李某丙三人签字和合同的承接方是李某丁,合同的约定土地转让金额是456万元。(2)、证人甘某的证言证实,瑶坪丰组昌富加油站旁边的空地面积有900多个平方,瑶坪三组在2013年10月份发公告要拍卖这块地,他儿子和李某丁合伙凑钱去买这块地,由李某丁出面去拍卖。地是2013年11月11日,李某丁以456万元的价格拍到这地。拍卖全是由瑶坪三组组长李某甲、会计李某乙、妇女主任李某丙三人组织的,瑶坪三组每户有一代表参加,参加竞拍的每人要先交效30万元拍卖保证金。后来由李某丁以456万元的价格拍到了地,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就和李某丁签订了土地转让合同。这地土地的拍卖没有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他总共转帐360万元,2013年11月8日转帐100万元到李某丙的农商银行帐户上,2013年11月12日转账10万元到黎某的工商银行帐户上,2013年11月11日转帐200万元到黎某的工商银行帐户,2013年11月12日转帐50万元到黎某的工商银行帐户。(3)、证人杜某乙的证言证实,集体用地包括宅基地、空某、农用某,其中宅基地可以在本集体组织范围内流转,其他用地不能流转。文昌桥昌富加油站西侧这块945平方米土地没有通过国土部门的批准,是不能转让。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李某丁不是瑶坪居委会第三小组村民,李某丁属于瑶坪社区的居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中规定,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赎买宅基地。所在李某丁转让该块土使用权的行为是违法的。(4)、证人李某丁的证言证实,2013年11月份,村组长李某甲、村会计李某乙、村妇女主任李某丙开了村民大会,村民大会上全体村民同意在11月8日将这块土地拿出来公开竞拍,只要是瑶坪三组的社员并且在11月8日之前效30万元竞拍保证金就可以在11月8日参加竞拍。第二天村小组就贴出公告出来在11月8日进行公开竞拍。他想竞拍这块土地,就让岳父占某转帐30万元到李某丙抚州农商银行的帐户上。2013年11月8日竞拍会在会计李某乙家的院里举行,竞拍会由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组织,李某甲主持会议、李某乙做会议记录,李某丙维持会场秩序,参加竞拍的总共有16人,所有村民都在场,经过竞价最后他以456万元竞后到这块地。土地转让合同,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作为瑶坪三组的代表跟他在土地合同上签字签订合同的时间是2013年11月11日。456万元土地转让款全部付清了,钱是由他岳父占某和甘某两人负责转帐的。456万元土地转让款都转到李某丙和黎某的帐户上。该块土地的性质是集体用的荒地,没有经过国土资源部门的批准。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李某乙的供述证实,因为政府要扩宽文昌大道,该块土地正好在文昌大道旁边,瑶坪三组的很多村民都想要这块地,村小组分不平,村民就提出把这块土地转让出去,转让得来的钱由全体村民分了去。2013年11月4日晚上,瑶坪三组组长李某甲就因该块土地转让的事召开了一次全体村民大会,同意转让该块土地的村民就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且根据村民的意见制作了拍卖该块土地的具体实施方案,会议记录和具体实施方案都是他负责制作,方案上决定于2013年11月8日上午召开竞拍大会,想竞拍的村民要在11月8日之前转30万元保证金到村妇女主任的帐户上才有资格参加竞拍,然后在竞拍会上谁出价钱高谁就可以得到该块土地。2013年11月8日上午10时,在他家的院子里召开竞拍大会,大会由李某甲主持,有资格参加竞拍的人有16人,李某甲先把已经转了30万元保证金的有资格竞拍的这16个村民的名字念了一长遍,然后说50万元起拍。这16名村民就加价竞拍,他负责做好竞拍大会的会议记录,李某丙负责记下哪个村民出了什么价钱,最后由李某丁以456万元的价格竞拍到这块土地。李某丁在三天之内就要把456的土地转让金交齐,2013年11月11日晚上,李某甲、李某丙和李某丁三人一起到他家里来,说李某丁的钱已经交齐了,他就拟了一份土地转让协议,出转方就是他、李某甲和李某丙三人,承让方就是李某丁,他们都在协议上签字。他还开具了一份456万元的收据给李某丁,他和李某丙在收据上签字了。这456万元土地转让款是18岁以上的成年男子是2万元一个人,18岁以上的成年女子是1万6千元一个人,未满18岁的不论男女都是一万元一个人,嫁出去的女儿但是户口在瑶坪三组的就是3200元一个人。他跟我老婆两人分总共3万元6千元。转让该块土地没有经过国土资源局的批准。(2)、被告人李某丙的供述证实,大概2013年10月份的时候,村小组所有社员参加了全村的村民会议,会上一致通过将瑶坪第三村小组昌富加油站旁边900多平方米土地以竞拍的方式出售,并且规定只有是本村的村民才可以参加竞拍,然后在2013年11月8日本村村民李某丁以456万元的价格拍到了这守土地。2013年11月11日村小组长李某甲、村会计李某乙和她代表村小组与李某丁签订了土地转让协议。出售该块地由队长李某甲召集了2次会,都有会议记录,并且全村的村民都在会议记录上都签字。先是要求参加竞拍的人每人交30万元保证金到她在抚州农商银行开的帐户上去,这个帐户是队长李某甲叫她去开设的。参加的每个人交了保证金都会告知她,她也会去告诉李某甲,同时参与竞拍交了保证金的人自己也会去告诉李某甲。在竞拍的前一天,李某甲叫她去银行查询一下,看看参加竞拍的人是否都要求交了保证金,经查询,她帐户共有480万元,共16人参加了竞拍。竞拍会在是2013年11月8日开的,当时是由队长李某甲组织竞拍,总共16人参与了竞拍,最后由李某丁以456万元的价格拍到这宗土地。土地性质不知道。她知道土地是不能转上的,但是全村的村民开会一致同意将该宗土地转让。(3)、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证实,因为政府扩宽文昌大道,刚好剩下了昌富加油站旁边的这945平方米的土地,瑶坪三组的村民都抢着要去占这块土地,村民分不平。2013年11月4日,他和村委会会计李某乙、妇女主任李某丙组织召开了一次村民大会,村民都同意要把该块土地转让出去,价格高者得,他们就在会上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方案上决定2013年11月8日召开竞拍大会,想参加竞拍的村民在11月8日之前先把30万元保证金转到李某丙的帐户上去。2013年11月8日,在村会计李某乙家的院子里召开竞拍大会。当时有16位本村村民参加竞拍会,他们商量好以底价50万元起拍,最后是李某丁以456万元价格成功将这块地竞拍到。转让该宗土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的批准,他以为只要全体村民签字就可随意地转让,没有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两次组织召开村小组村民大会,决定以竞拍的方式出让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并组织拍卖,以人民币456万元的价格将村小组集体所有的0.0945公顷转让土地给李某丁作建房使用,非法获利共计456万元。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就出卖土地一事共同商议,共同配合,不宜区分主从犯。另三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经审前社会调查,三被告人在其所在社区反映较好,适用非监禁刑对其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社会影响,故可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某甲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二、被告人李某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三、被告人李某丙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8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卿卿人民陪审员  万园秀人民陪审员  周晓秀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汤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