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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法执裁字第1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陈兴民与王厚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民,王厚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齐法执裁字第1341号申请执行人:陈兴民,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王厚生,男,汉族,住齐河县。本院在执行(2013)齐法执字第1341号陈兴民与王厚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齐商初字第8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联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彭文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