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麦建成与陈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麦建成,陈炳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73号原告:麦建成。被告:陈炳权。原告麦建成诉被告陈炳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原告诉称: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以及利息(从2014年2月7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清偿止)。被告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款,实际情况是我参与网上“赌波”时未能收取下家赌资,上家(原告)追我要钱,逼迫我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而且我于2014年3月还了5000元。因此,同意归还35000元,不同意付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7日,原、被告订立借款合同:原告向被告出借40000元,期限至12月7日,借款期内不付息,逾期还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付息。随即合同履行。同年3月1日,被告还款5000元。届期未能如数还款,导致争讼。以上事实,有《个人借款合同》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主张“赌博欠钱”的事实,未有证据证明,不能确认,其主张“免息”缺乏根据,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原、被告借款同合成立,被告不能按时还款,构成违约,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炳权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向原告麦建成归还借款35000元和支付利息(从2014年12月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付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负担256元,被告负担3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智广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伟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