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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仓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与闽清县环球隆富纸箱有限公司、林荆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闽清县环球隆富纸箱有限公司,林荆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仓民初字第553号原告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住福州市仓山区。法定代表人林釵。委托代理人何清华、袁小芳,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闽清县环球隆富纸箱有限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池园镇。法定代表人黄勤清。被告林荆,女,1971年10月8日出生,住闽清县池园镇。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与被告闽清县环球隆富纸箱有限公司、林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市仓山榕港纸箱厂撤回对被告闽清县环球隆富纸箱有限公司、林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53元,撤诉减半收取1326.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