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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一初字第2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梁汉才与黄永军、马志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汉才,黄永军,马志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221号原告梁汉才。被告黄永军。被告马志能。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汉才与被告黄永军、马志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汉才以在庭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梁汉才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梁汉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汉才负担。审判员 梁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韦瑞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