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张灵与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灵,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名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涉外仲字第376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张灵,女,汉族。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原名:和记物业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利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伟淦。委托代理人:王仁端,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张灵向本院申请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02号仲裁裁决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案相关情况一、仲裁机构受理仲裁案件的时间:2014年1月13日。二、仲裁案件适用的仲裁规则:2011年5月1日起施行的《深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三、仲裁裁决作出的时间:2014年8月5日。四、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1、仲裁庭故意歪曲掩盖事实,故意错误适用法律,枉法裁决。2、仲裁庭裁决张灵向家利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及专项维修基金明显错误,导致该公司侵吞全体业主的公共财产,严重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3、对方当事人隐瞒证据,仲裁裁决依据的证据是伪造的。裁定结果本院认为:本案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案件,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张灵主张仲裁庭枉法裁决的理由是仲裁庭对于涉案纠纷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这属于仲裁庭对仲裁案件的实体处理,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张灵以对仲裁裁决实体处理有异议为由认为仲裁庭枉法裁决,其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张灵主张仲裁裁决损害了小区全体业主的权益,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是属于社会全体成员的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而涉案纠纷涉及的是特定当事人的利益,故张灵主张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不能成立。张灵主张对方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依据是家利公司提供的物业费、水电费等证据是其单方制作的,没有张灵或监管部门的确认,而张灵提交的家利公司退还费用的记录可以证明张灵已结清了2007年8月7日之前的费用。本院认为,张灵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所交证据系伪造或隐瞒了何种证据,其所称的对方当事人伪造、隐瞒证据实际上是对仲裁庭查明的事实提出异议,而采信证据、查明事实属于仲裁庭行使仲裁权的范围,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故张灵的该项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张灵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张灵撤销深圳仲裁委员会(2014)深仲裁字第802号仲裁裁决的申请。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由申请人张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萍审 判 员 梁 乐 乐代理审判员 赵 雪 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希(兼)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没有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当事人以不属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或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的事由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