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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余进平、刘耀斌与刘先华、郑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进平,刘耀斌,刘先华,郑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执民字第00156号申请执行人��进平。申请执行人刘耀斌。被执行人刘先华。被执行人郑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江岸民初字第00854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向申请执行人余进平、刘耀斌支付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1,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先华、郑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100元及相应利息。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丛俊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余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