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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康建民与方远平吴维琳方远清深圳市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康建民;方远平;吴维琳;方远清;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1230号原告康建民,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委托代理人叶明,广东宽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远平,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被告吴维琳,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方远清,住址重庆市云阳县。被告深圳宝航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镇鹤洲路口****厅**。法定代表人方远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定期间内不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郭  奕  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钟文灏(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