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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二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杜建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杜建光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二初字第51号原告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秦恩,该镇镇长。委托代理人陈彩义,该镇司法所干部。委托代理人安理康,该镇干部。被告杜建光,男,汉族,1972年5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诉被告杜建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3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1302元,由原告临洮县峡口镇人民政府负担。审判员  任卫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董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