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民初字第10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陈木旺与管子建、赖桂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木旺,管子建,赖桂春,管本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初字第1097号原告陈木旺,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管子建,男,1980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赖桂春,女,198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被告管本松,男,197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木旺与被告管子建、赖桂春、管本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而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木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军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宋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