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杭富商初字第2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何亚芳与徐华锋、徐加松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亚芳,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富商初字第2508号原告:何亚芳。被告:徐华锋。被告:徐加松。被告:蔡红妹。被告:徐华刚。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富阳市鹿山街道三合村。法定代表人:徐华锋。原告何亚芳与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亚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明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亚芳起诉称:2013年9月25日,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该借款由被告明峰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至今不还。现起��要求判令:1、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归还原告借款1000000元;2、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支付原告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5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为240000元);3、被告明峰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五被告承担。原告何亚芳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借条1份,证明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于2013年9月25日向原告借款450000元,并由被告明峰公司提供担保。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明峰公司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原告何亚芳提交的证据,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明峰公司未到庭质证,视为放弃质证权利。本院审查认为该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实,与本案事实相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认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3年9月25日,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向原告何亚芳借款100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承诺借款月利率为20‰。该借款由被告明峰公司提供担保。后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陆续支付借款利息。借款发生后,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一直未归还借款,也未支付利息,被告明峰公司亦未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何亚芳向本院起诉。本院认为: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向原告何亚芳借款1000000元并由被告明峰公司提供担保,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属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和保证合同法律关系。借款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间,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应原告何亚芳催讨后及时归还。现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妹、徐华刚拖欠借款及利息,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民事责任。双方未约定被告明峰公司的保证方式和保证范围,本院依法确认被告明峰公司对本案借款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综上,原告何亚芳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明峰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归还原告何亚芳借款1000000元。二、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支付原告何亚芳以借款1000000元为基数、自2013年9月25日始至本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借款利息(计算至2014年9月25日止为240000元)。上列一、二项之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付清。三、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960元,由被告徐华锋、徐加松、蔡红妹、徐华刚负担,被告富阳市明峰机械配件制造有限公司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人民法院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湖滨支行,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2×××68]。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熊永义人民陪审员 周启帆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 记员 王杨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