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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林法执字第25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刘国军申请执行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军,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林法执字第259号申请执行人:刘国军,男,196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所林西县。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应小平,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林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林民初确字第2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江西昭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林西县交通局的工程款人民币220000.00元,此款扣划至林西县人民法院执行局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仉树山执行员  刘晓伟执行员  焦建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正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