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中法执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泰租赁有限公司,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济中法执字第4-1号申请执行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尹鹏,总经理。被执行人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法定代表人王明寿,总经理。被执行人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何秋兰,总经理。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与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2014)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国泰租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2日向我院提出申请,该案由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山东博远钢筋加工有限公司、青岛玛可隆实业有限公司均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商初字第13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待本案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顾 泉执行员 乔东宁执行员 陈金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穆 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