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刘世生、骆腊娥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鄂麻城行非执字第00016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黄立文,系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吕品,该局职工。被执行人刘世生。被执行人骆腊娥。本院在执行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刘世生、骆腊娥征收社会抚养费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为征收社会抚养费28223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世生、骆腊娥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麻城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出具书面证明证明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018号执行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张 泂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刘水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