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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保刑执字第197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常国彬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常国彬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保刑执字第1979号罪犯常国彬,别名常国滨,又名李腾飞,黑龙江省汤原县人,现在河北省太行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北市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一月十六日作出(2012)北刑初字第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常国彬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商涛及被告人常国彬等人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以(2012)保刑终字第118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河北省太行监狱于2015年1月7日,以该犯悔改表现突出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月28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常国彬在服刑期间,于2013年2月25日至2014年7月2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2次、表扬奖励4次,获单项记功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五日因聚众斗殴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10月20日被解除劳动教养。罚金1万元已缴纳。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常国彬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6月5日起至2020年12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国芳审 判 员  刘华锋代理审判员  段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向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