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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执字第20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1

案件名称

王立庆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立庆,傅锦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张执字第2055-1号申请执行人王立庆。被执行人傅锦云,1954年11月24日。本院的(2014)张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立庆于2014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依法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就给予对方的案款全部履行完毕,执行费250元由申请执行人王立庆缴纳。至此,申请执行人王立庆的申请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4)张商初字第11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国华审判员  邵昌学审判员  韩增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郑文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