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与宁波合捷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宁波合捷清洁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镇商外初字第15号原告: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柯,浙江南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波合捷清洁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东明路618号1幢(蛟川街道)。法定代表人:干士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合捷清洁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宁波合捷清洁设备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宁波合捷清洁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2元,减半收取76元,由原告宁波尚瑜五金包装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 判 员 张凯月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书记员 邱轶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