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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魏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通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魏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91号原告赵某某,女,1990年6月4日生。被告魏某某,男,1989年8月9日生。原告赵某某诉被告魏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被告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魏某甲,现不满周岁。婚后感情一般,家庭矛盾频发。现原、被告各自外出务工,因感情不和分居数月。原告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原、被告婚姻关系解除2.婚生子魏某甲抚养权及抚养费负担依法确定3.原告婚前财产归原告所有,被告依法返还。被告魏某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被告婚后虽有吵架,仍有和好可能。孩子现在不满周岁,需要一个完整的家庭,且因为结婚家里花钱太多,若是离婚生活就过不下去。经审理查明,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魏某某于2013年7月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4年3月18日生育儿子魏某甲。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双方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现儿子魏某甲跟随被告生活。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信息、当事人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双方结婚后,感情尚可,虽因家务琐事发生吵闹,双方应相互理解、加强沟通,妥善处理家庭事务,珍惜夫妻感情,并切实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本案中,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又无相关充分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赵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厉 东代理审判员 陈 辉人民陪审员 郑建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振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