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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执字第00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任素霞与陈月霞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素霞,陈月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双执字第00548号申请执行人任素霞,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被执行人陈月霞,女,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申请执行人任素霞与被执行人陈月霞身体权纠纷一案,由本院作出的(2014)双民一初字第0072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执行人陈月霞给付申请执行人任素霞案件执行款2,45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双执字第0054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焜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