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二初字第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吉林市同玉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黑龙江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吉林市同玉化工经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二初字第163号原告:黑龙江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平房乡。法定代表人:陈大智,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唐书恒,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耿文旭,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市同玉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龙潭区江北乡。法定代表人:杨玉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玉珍,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陈明,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了原告黑龙江博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吉林市同玉化工经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悦含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认为,案件事实较为复杂、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郭 宏审 判 员 张 杰代理审判员 赵悦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林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