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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虎民初字第024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明许与王彦、无锡市奔前程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明许,王彦,无锡市奔前程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虎民初字第02495-1号原告黄明许。委托代理人何峰、陈述文,江苏政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彦。委托代理人高强,宿迁市宿城区求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奔前程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传芬。被告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责人丁瑞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包振,系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明许与被告王彦、无锡市奔前程运输有限公司、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朱海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陆晓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