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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宁刑初字第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伍某某、伍某甲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宁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某某,伍某甲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宁刑初字第291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伍某某,男,1973年8月18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故意毁坏财物,2014年8月7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新宁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甲,男,1977年11月10日出生于湖南省新宁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3日被新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地。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宁检公诉刑诉(2014)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4年12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周忠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0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等人以新宁县福田建材有限公司的挖砂船越界采砂为由,来到挖砂船上要求民工通知老板来协商解决此事,在等待过程中伍锡清(另案处理)用挖砂船上的菜刀割坏了船上的三角皮带。老板伍某戊赶到挖砂船上后,双方发生争执,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及伍爱忠(另案处理)等人用挖砂船上的铁锤将挖砂船上的柴油机等物品砸坏。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达10920元。为证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提交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在共同犯罪中,伍某某系主犯,伍某甲系从犯,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没有提出异议,并请求从轻处罚。对民事部分,都表示愿意赔偿。经审理查明,2014年07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等人以被害人伍某乙的挖砂船越界采砂为由,来到挖砂船上要求民工通知老板来协商解决此事。在等待过程中伍锡清(另案处理)用挖砂船上的菜刀割坏了船上的三角皮带。老板伍某戊赶到挖砂船上后,双方在协商中发生争执,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及伍爱忠(另案处理)等人用挖砂船上的铁锤将挖砂船上的柴油机等物品砸坏。经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毁财物价值达10920元。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与被害人伍某乙达成赔偿协议,自愿赔偿被害人伍某乙经济损失35000元,取得了被害人伍某乙的谅解。本院已另行制作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质证并且查证属实的证据证实:1、书证①新宁县公安局新公(回)证保决字(2014)0340号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证明,2014年8月7日,新宁县公安局扣押伍某某砸东西所用的铁锤。②《合同书》证明,2009年4月15日,伍某乙与新宁县回龙镇双滩村第一组、十二组签订合同,以108000元买得双滩村扶夷江边的采沙权,并约定了采沙范围。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生产承包合同》、《补充协议》、《扶夷江河道新宁县回龙段砂石矿采矿权出让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湖南省河道采砂许可证》证明,2011年1月新宁县福田建材有限公司通过竞标,取得了扶夷江河道新宁县回龙段矿区砂石矿采矿权,2011年5月28日,新宁县福田建材有限公司决定在原新宁县回龙镇大冲村烟草站设立大冲销售口岸,从事砂石开采及经营活动,并将原伍某乙砂场开采范围的河道砂石开采承包给伍某乙,生产作业范围为:原新宁县回龙镇伍某乙砂场与沿河村组已协商好的河道河段范围。④新宁县公安局新公(回)决字(2014)第0757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行政处罚告知笔录证明,因2014年7月30日伍某某等人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毁坏财物的违法行为,2014年8月7日,新宁县公安局决定对伍某某行政拘留十二日。⑤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的户籍资料证明,二被告人在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及其基本身份情况。2、证人证言①证人李某某(系珍华砂石场员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0日17时许,回龙镇双滩村1组20多个村民到了“珍华砂石场”的挖砂船上,其中一男子要李某某打电话给老板,李某某便联系了伍某丁。后来那些村民等得不耐烦了,有人从船上的厨房拿菜刀割破挖砂船的三角皮带,有人从船上找了扳手破坏船上的电瓶。19时左右,老板伍某戊到挖砂船上,双方发生争执,伍某某就拿起船上的八方锤子打船上的柴油机、电瓶,接着又有两人也跟着砸柴油机。当天挖砂船的柴油机完全被毁,5条皮带被割断,两个柴油机电瓶被扔到江里。②证人杨某某(系珍华砂石场员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0日17时30分许,以伍某某为首的10多个双滩村的村民来到船上,要他们叫老板过来,李某某便联系了伍某丁。双滩村的村民与他们因在扶夷江双滩村段采砂的事发生争执,一名70多岁的男子就从挖砂船的厨房内拿出菜刀要割船上的皮带,之后由另一名60多岁的男子割断了船上的5条皮带。伍某戊赶来与双滩村村民交涉,他听到伍某某说了句“打机子去了”,然后伍某某用挖砂船上的铁锤将挖砂船的皮带盘打烂,又和两个30多岁的男子一起将船上的柴油机也打烂了。③证人伍某丙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0日18时左右,伍某丙看到伍某某拿起一个铁锤朝挖砂船上的皮带盘打了几锤,接着伍某甲拿起一个铁锤朝挖砂船上的柴油机机身上面砸了几锤,伍爱忠也拿起一个大锤朝柴油机机身上面砸了几下。④证人伍某丁(系珍华砂石场员工)的证言证明,2014年7月30日,珍华砂石场的一个船工打电话给伍某丁说双滩村村民在船上闹事,要他赶回船上处理。伍某丁和伍某戊赶到挖沙船上后,与伍小军、伍某某商谈。后伍锡清和伍某戊吵起,伍锡清从挖砂船的厨房内拿出菜刀将挖砂船的发动机的三根皮带割断,接着伍某某、伍某甲、伍爱忠从船上各拿一把锤子将挖砂船的柴油机打烂,伍某某还拿铁锤子砸了发动机上的皮带轮。3、被害人陈述①被害人伍某乙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30日,因在双滩村扶夷江边采砂的事,双滩村1组的村民与伍某戊发生争执,双滩村村民不准采砂。当天晚上19时30分左右,伍某某带领一个叫“勇保”的人,以及另外一个双滩村村民,三人各拿一把铁锤,将其挖砂船上的柴油机打烂,后又在挖砂船的厨房里拿了菜刀将柴油机上的条皮带割断,并将挖砂船柴油机上的电瓶丢到河里去了。②被害人伍某戊的陈述证明,2014年7月30日,挖砂船上修挖砂斗的民工打电话告诉他,双滩村1组和12组的老百姓又过来闹事。过了半个小时,民工又打电话告诉他闹事的村民拿菜刀砍断了船上的三角皮带,还拔断了电瓶线。17时许,伍某戊赶到挖砂船上,船上有二三十个村民,船上的三角皮带被砍断,电瓶线被人弄断,电瓶也被人搬到一边。在船上做事的伍小江与双滩村村民伍爱忠吵起,伍某某从船上捡起一把铁锤朝挖砂船的传动轮猛砸了好几下,伍某甲、伍爱忠各从甲板上捡起一把铁锤也朝船上的柴油机砸了好几下,伍某戊就报了警。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①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7月30日下午14时许,伍某某接到伍小军的电话,说伍某乙的挖砂船又在挖砂子。伍某某就赶到扶夷江边,当时村里有些人已经在江边,伍某某就将他们叫到伍某乙的船上,伍小军已经在船上了。伍小军电话联系了伍某乙,伍某乙没在家,后来又联系了伍某丁,伍某丁说这事他管不了,大家就很气愤,伍锡清就从船上的厨房拿了一把菜刀割断了船上发动机的三根皮带,伍贤品将电瓶线拔了。后来伍某戊、伍某丁来到挖砂船上,伍某某则电话联系回龙镇政府的邓波,要求政府出面处理,但等了很久,工作人员没来。伍某某就和伍小军、伍某甲等人商量,如果伍某乙不将船开走,不补偿钱,他们就将船上的设备打烂。因伍某戊讲他们是合法正规挖砂,不愿意补偿钱。村民们的情绪比较激动,扬言要把挖砂船弄沉。伍某某捡起一把铁锤砸挖砂船上的柴油机,将柴油机的上盖打烂了,伍某甲、伍爱忠也拿起铁锤子打砸柴油机,后来伍某戊他们就报警了。②被告人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明,2014年7月30日14时许,伍小军打电话给伍某某说伍某乙的挖砂船停在扶夷江靠双滩村1组的岸边,要他们一起找砂石公司谈判分些钱。伍某某就告诉了当时在他那里玩的十来个人。他们一起到挖砂船上,船上的民工在修挖砂斗,没有作业。他们要船上民工通知砂场老板来,等了半个钟头老板还是没来,他们就自己电话联系砂场老板伍某丁,伍某丁说他不是老板,管不了这事。大家很气愤,伍锡清拿起船上的菜刀砍断了挖砂船上的三角皮带,伍贤品拔船上的电瓶线。后来他们直接联系了回龙镇政府的邓波。伍某戊和伍某丁赶到挖砂船上后,双方在商谈过程中吵起。在挖砂船上的伍小江讲:“你们今天哪个打船,我就打哪个的脑壳。”伍某某听到这话后就火了,捡起一把铁锤朝挖砂船上的传动轮猛砸了一下,伍某甲也从船上甲板上捡起一个大铁锤朝柴油机上砸了一锤,接着伍爱忠捡起大铁锤朝柴油机上猛砸了两下,伍某戊就报了警。5、新宁县价格认证中心新价认鉴(2014)10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2014年7月30日,新宁县回龙镇大冲砂场挖砂船被损财物价值总计达10920元。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真实有效,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伍某甲起了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与被害人伍某乙达成刑事和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伍某甲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书表明,对被告人伍某甲进行社区矫正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也不会在当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故本院决定对被告人伍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伍某某、伍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其危害程度,对被告人伍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对被告人伍某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伍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伍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8月7日起至2015年2月6日止。)二、被告人伍某甲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谭 芳代理审判员  蒋艳红人民陪审员  陈金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丁 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