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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珠香法执字第7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肖力贞与陈晓萍、杨婧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香法执字第752-1号申请执行人:肖力贞,女,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584。被执行人:陈晓萍,女,住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029。被执行人:杨婧,女,汉族,住址同上,公民身份号码×××0542。关于肖力贞申请执行杨婧、陈晓萍其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4月11日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了杨建华在中山市加州酒店有限公司拥有的40%的股权,冻结金额以人民币400000元为限。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陈晓萍、杨婧已履行本院作出的(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628号民事调解所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杨建华在中山市加州酒店有限公司拥有的40%的股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黄超二0一五年二月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误书记员杨峥第1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