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孙有芳、潘婷婷因诉被上诉人樊城公安分局、原审第三人襄阳市殡仪馆行政行为违法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襄阳中行终字第000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有芳,女,1956年8月22日出生,汉放,襄阳市人,住樊城区马道口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4206011956********。上诉人(原审原告)潘婷婷,女,198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樊城区东风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206061982********。共同委托代理人石东营,湖北法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襄阳市殡仪馆。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团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黄明兵,该馆馆长。委托代理人董文高,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陈俊飞,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以下简称樊城公安分局)。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职工街。法定代表人李元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岩岩,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王春喜,该局工作人员。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上诉人孙有芳、潘婷婷因诉被上诉人樊城公安分局、原审第三人襄阳市殡仪馆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各方达成了和解协议,上诉人孙有芳、潘婷婷、襄阳市殡仪馆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孙有芳、潘婷婷、襄阳市殡仪馆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孙有芳、潘婷婷、襄阳市殡仪馆撤回上诉。二、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2014)鄂樊城行初字第00058号行政判决不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 勇代理审判员 曾建彬代理审判员 荣雯芳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