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昌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张某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西昌刑初字第101号公诉机关西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四川省西昌市人。2012年10月30日因盗窃罪被西昌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4年9月6日因吸食毒品被西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2014年9月18日因吸毒成瘾,被西昌市公安局决定强制戒毒二年,2014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经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西昌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西昌市看守所。西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5)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6日16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和吉某某(在逃)在西昌市胜利南路沃尔玛超市门口偶遇“三三”、“强哥”(在逃)。张某某、“三三”、“强哥”三人预谋盗窃沃尔玛超市旁“向明理发店”门外一电瓶车,三人商议后由“三三”尾随车主进入超市购物,“强哥”在旁望风,张某某上前实施盗窃,期间因张某某打不开龙头锁,“强哥”上前帮忙,吉某某便顶替其望风。得手后张某某手推电瓶车向胜利南路方向逃窜,行至西昌市小商品批发市场时被向明理发店的员工抓获。经西昌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雅迪牌豪佳电动车价值3547元。被盗的雅迪牌豪佳电动车于2014年9月6日发还给失主刘某。被告人张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并有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指认照片、户籍证明、辨认笔录、物证照片、证人凌某、杨某、熊某、廖某的证言、受害人刘某的陈述、(2012)西昌刑初字第300号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鉴定意见、被告人的供述等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目无国法,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西昌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张某某有吸毒恶性,且在2012年因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二年,并处罚金5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张某某的刑期自2014年10月30日起至2016年10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何 爱 东审 判 员 谢 松 甫人民陪审员 阿西依坡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仁 薇附法律条文: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