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淮法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彭德文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彭德文。委托代理人蒋成功,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文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德文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