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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淮法民初字第1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彭德文与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德文,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瑞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淮法民初字第1808号原告彭德文。委托代理人蒋成功,江苏大业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宝应县苏中北路。法定代表人:蒋彬,该公司经理。被告陈瑞。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德文诉被告江苏天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瑞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彭德文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德文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彭德文负担。审判员 李 岭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