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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陈龙付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黄浦民一(民)初字第6881号原告陈龙付,男,1966年4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桐城市,现住上海市松江区。委托代理人周群,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喻裕龙,上海捷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徐汇区,经营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杨国平,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惠国强,公司员工。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负责人张家庆,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粟茵,上海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龙付与被告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龙付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提出撤回起诉,经查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龙付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龙付负担。审判员  钱伟侠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施晓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