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港民初字第009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朱忠勇与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忠勇,周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港民初字第00967号原告朱忠勇。被告周彬(曾用名周兵)。原告朱忠勇诉被告周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红波独任审判,后因审理需要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忠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彬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通知及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朱忠勇诉称,被告周彬因做工程所需,于2008年7月30日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并约定于2008年8月6日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经原告多次催讨均无果,现要求被告周彬归还借款135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15000元。被告周彬未到庭应诉。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3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于2008年8月6日前还清。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归还该借款。以上事实,有借条、原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逾期还款则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利息。原告仅主张利息15000元,低于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该诉讼请求应当予以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彬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归还原告朱忠勇借款本金135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周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户名:南通市财政局,账号:47×××82,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西被闸支行)。审 判 长 肖红波审 判 员 徐剑峰人民陪审员 单小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顾 华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