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张年英与被告张登全、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年英,张登全,徐小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04号原告:张年英,女,196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张登全,男,1982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徐小云,女,198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张年英与被告张登全、徐小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5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年英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登全、徐小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年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年英撤回对被告张登全、徐小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年英承担。审判员 孙 建 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金琬莹(代)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