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七民初字第3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永峰与李工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峰,李工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014号原告董永峰,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李工农,男,198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峰诉被告李工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工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峰撤回对被告李工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董永峰承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