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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七民初字第3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3-24

案件名称

董永峰与李工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永峰,李工农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七民初字第30014号原告董永峰,男,1953年出生,汉族,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被告李工农,男,1987年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永峰诉被告李工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永峰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工农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董永峰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永峰撤回对被告李工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剩余25元,由原告董永峰承担。审判员  刘克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李永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