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民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杨铁刚与刘树金、滦南县蓝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铁刚,刘树金,滦南县蓝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开民初字第100号原告:杨铁刚,男,1977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被告:刘树金,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南县。被告:滦南县蓝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法定代表人:王素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会玲,该公司法务部员工。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滦南县。负责人:陈月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文涛,该公司员工。原告杨铁刚与被告刘树金、滦南县蓝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杨铁刚、被告运输公司委托代理人高会玲、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马文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树金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铁刚诉称,2014年10月9日7时50分,被告刘树金驾驶冀BXXX**/冀B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唐山市开平区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普光道口时,与原告杨铁刚驾驶的冀BXXX**号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铁刚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被告刘树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铁刚无责任。此次事故给杨铁刚造成的损失为车辆维修拆验费2250元,车辆损失费22506元,车辆公估费1125元,交通费300元,以上合计26181元。被告运输公司是冀BXXX**/冀BXX**挂号车辆所有人,该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三者险”)附不计免赔率。杨铁刚就赔偿问题与各被告协商未果,现来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裁判。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冀BXXX**/冀BXX**挂号车辆在其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在审核该车行驶证、驾驶证、从业资格证合法有效的情况下,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杨铁刚合理损失予以赔偿;维修拆验费、车辆修理费重复,不属于查明杨铁刚损失的合理费用;公估费、诉讼费不予承担;交通费不属于财产损失赔偿项目;杨铁刚系单方委托,公估时未通知保险公司到场,公估价格过高,无相关修理费发票、清单予以佐证。被告运输公司辩称,刘树金系其雇佣的司机,本事故系刘树金从事职务行为,相关责任由运输公司承担。事发后运输公司给付杨铁刚赔偿款3000元,杨铁刚应予以返还。运输公司车辆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保险,保险公司应在保险范围内赔偿杨铁刚合理损失。被告刘树金未作答辩。根据当事人陈述、提交的证据及本院认证采信的证据,确认本案的事实为:2014年10月9日7时50分,被告刘树金驾驶冀BXXX**/冀B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在唐山市开平区沿环城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普光道口时,与原告杨铁刚驾驶的冀BXXX**号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铁刚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被告刘树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铁刚无责任。被告刘树金系被告运输公司司机,刘树金系从事职务行为。被告运输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保险限额分别为12.2万元和50万元,保险合同期限均为2014年12月4日起至2015年12月3日止,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2014年11月5日,河北博泰安保险公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一份公估报告书,结论为冀BXXX**号车辆实际估损金额为22506元(已扣除残值200元),杨铁刚支出维修拆验费2250元,公估费1125元,以上合计25881元。被告运输公司为杨铁刚垫付赔偿款3000元。上述事实,有交通事故认定书、公估报告、公估费票据、杨铁刚收条1张、被告保险公司交强险、三者险保单复印件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由于过错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对受害人的损失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被告刘树金驾驶冀BXXX**/冀BXX**挂号重型半挂货车与原告杨铁刚驾驶冀BXXX**号小轿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杨铁刚受伤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第六大队认定,被告刘树金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杨铁刚无责任。被告刘树金系被告运输公司司机,刘树金系从事职务行为,其赔偿责任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被告运输公司在被告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和三者险,此次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期间内,故被告保险公司应在相应的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铁刚的合理损失。原告杨铁钢要求赔偿车辆实际估损金额22506元(已扣除残值200元),维修拆验费2250元,公估费1125元,以上合计25881元的诉请,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杨铁刚其他诉请因无相关证据佐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保险公司以杨铁刚在公估时并未通知保险公司,而是单方擅自委托公估,因此公估不具有合法性、公平性,应由杨铁刚自负为抗辩理由,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条款因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尽到了相关的释明义务,故本院不予采信。本院为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杨铁刚的损失为车辆实际估损金额22506元(已扣除残值200元),维修拆验费2250元,公估费1125元,以上合计25881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付原告杨铁刚22881元,赔付被告滦南县蓝海货物运输有限公司3000元。二、驳回原告杨铁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5元,减半收取228元,由原告杨铁刚担负29元,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滦南支公司担负199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姚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