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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民初字第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关于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619号原告张某某,女,生于1970年4月6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委托代理人罗毅光,系射洪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段某某,男,生于1966年4月4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陆雨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张晓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