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湄民初字第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廖明刚与李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刚,李光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湄民初字第395号原告廖明刚。被告李光忠。本院在审理原告廖明刚与被告李光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2日以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廖明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依法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廖明刚负担。审判员 梁 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赵福鸿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