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郸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20-06-22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郸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赵某;李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5)郸民初字第236号原告赵某,男,1985年8月9日生,汉族,住郸城县。被告李某,女,1984年7月15日生,汉族,住郸城县。本院于2015年2月2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依法公开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原告赵某与被告李某自愿解除同居关系;女儿赵福宇、赵肖宇由原告赵某抚养,被告李某不负担子女抚养费。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指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长 周新琦审判员 朱瑞生陪审员 范增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刘文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