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宋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彭小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丹,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福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