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16
案件名称
宋某与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66号原告宋某,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彭小波,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丽丹,重庆静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某某,男,1976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光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廖福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