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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内行终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付立民与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付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内行终字第00012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付立民,男,汉族,1975年2月15日出生,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图布信乡查干莫力嘎查。上诉人付立民诉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通行初立字第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付立民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付立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上诉人付立民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敖莉萍代理审判员  陈立斌代理审判员  赵卫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包鸣飞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