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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寿民一初字第00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寿民一初字第00125号原告:闫某某,女,1977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被告:方某某,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诉被告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闫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闫某某负担。审判员 武 斌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朱新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