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执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高秀钦诉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执行人高秀钦,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开执字第00508号申请人执行人高秀钦。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黄山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马汉雨,该公司经理。高秀钦诉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1日作出(2013��开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履行义务,高秀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有关部门发出协助查询通知书,未查询到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登记在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房产及机动车辆。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设备因其他案件被法院查封,不能处置。本院认为,执行中,因被执行人徐州冠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未能有效执结。经征得申请执行人高秀钦同意,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开商初字第36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胡先锋执行员 韩 军执行员 田 源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记员 汪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