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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2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马勇与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勇,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马勇。被执行人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天河路88号。法定代表人刘建青,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勇与青岛德邦物流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即民初字第505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涛 来源:百度搜索“”